单 位 简 介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内设机构是: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研究室、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第四纪检监察室、第五纪检监察室、第六纪检监察室、第七纪检监察室、第八纪检监察室、第九纪检监察室、第十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设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下设五个党支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的规定,中共北京市海淀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根据《关于加强海淀区纪委区监委派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区纪委向区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组,区监委向区级党和国家机关派出监察组,派驻纪检组、派出监察组合署办公,统一名称为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由区纪委区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向区纪委区监委负责。
根据《关于海淀区监察委员会向区属各街道派出监察组和向各镇派出监察办公室的意见》,区监察委员会向区属各街道派出监察组,向各镇派出监察办公室,与街道纪工委、镇纪委合署办公。派出监察组、派出监察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授权,依法对街道(镇)管辖范围内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协助区监察委员会开展调查工作;完成区监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